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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136号文竞价细则: 两类项目不纳入主体范围,每年10月组织竞价(征求意见)

光伏头条获悉,7月15日,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海南省增量新能源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竞价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海南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实施细则》等两个细则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增量新能源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竞价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细则适用于2025年6月1日及以后投产的且未纳入机制执行范围的新能源项目(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

每年10月组织已投产和次年内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增量项目参与增量项目机制竞价。

投产(全容量并网)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集中式新能源项目以电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并网时间确认投产时间;分布式新能源项目以实际并网送电时间确定投产时间,以电网企业记录的满足备案证容量的最后一批项目的并网验收时间为准。投产的依据以并网容量与备案容量是否一致为准,两者不一致的允许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不纳入机制电价竞价主体范围;2025年6月1日前已明确电价的光热项目、竞争性配置的海上风电项目,也不纳入机制电价竞价主体范围。

增量项目参与竞价成功后,未投产项目的实际投产时间较竞价时申报投产时间延迟6个月以内,可保留竞价结果,执行期限起始日期以申报投产时间为准。延迟6个月及以上,则当次竞价入选结果作废,并取消三年内该项目的竞价资格。

《海南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实施细则》中规定,新能源机制电价差价费用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展差价电费结算。

机制电量采用“事前确定机制电量比例,事后根据实际上网电量形成”的方式确定。每月实际执行的机制电量=每月实际上网电量×该新能源发电项目机制电量比例。

差价结算机制如下:

电网企业每月对纳入机制的电量按机制电价开展差价结算,将机制电价与市场交易均价的差额费用纳入系统运行费用,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分享,费用科目名称为“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费用”。

新能源结算电费=市场交易结算电费+差价结算机制电费

差价结算机制电费=实际上网电量×机制电量比例×(机制电价-市场交易均价)

原文如下:

来源:海南省电力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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