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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异质结企业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财务投资协议

9月22日,*ST金刚(300093)发布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财务投资协议的公告。

一、公司预重整概况

2024年7月8日,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刚光伏”)收到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酒泉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4)甘09破申1号、(2024)甘09破申1号之一),酒泉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同时指定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2024年7月9日,临时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发布《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2024年8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招募重整投资人事项暨公司预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截至2025年7月30日,临时管理人共收到34家意向重整投资人的报名材料并足额缴纳投资意向保证金。

2025年6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与产业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根据《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的相关安排,结合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昊集团”)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本次重整确定由欧昊集团作为重整产业投资人。

2025年6月9日,公司、临时管理人与产业投资人欧昊集团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2025年6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经产业投资人欧昊集团推荐,上海弘琪云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琪云创”)作为重整投资人暨产业合作伙伴共同参与公司重整投资。2025年6月24日,公司、临时管理人及产业投资人欧昊集团与重整投资人弘琪云创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

2025年8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财务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根据《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相关安排,产业投资人结合与意向财务投资人沟通、磋商情况,指定17家主体为重整财务投资人。2025年8月8日,公司、临时管理人及产业投资人欧昊集团与财务投资人中的16家(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宁波泓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律光星图人工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博雅春芽投资有限公司、虞仲灿、华朴致远(北京)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盛源亨泰科技(海南)有限公司、南京骞豪船舶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华楚投资有限公司、俊富信息产业发展(无锡)有限公司、北京珂珞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国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蝎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晨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署了《重整财务投资协议》。

2025年9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酒泉中院裁定受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甘肃金刚羿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欧昊新能源电力(甘肃)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2025年9月22日,公司、临时管理人及产业投资人欧昊集团与前述17家财务投资人中的信达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重整财务投资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

1、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公司名称: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林华喆

注册资本:468,231.72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68440

成立日期:2000年8月1日

实际控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3、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公司的重整财务投资人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100%子公司,除此之外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投资的资金来源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参与公司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5、股权代持情况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之间均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

三、重整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丙方: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二)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系金刚光伏现有控股股东,有意进一步通过重整投资与债权人共同努力,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提升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全体股东、债权人及员工等各方的利益。

丁方系作为财务投资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并获得相应转增股票,成为参股股东。

2、投资标的

为达成本次重整投资的投资目的,丁方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取得重整后金刚光伏转增股票150万股。

3、投资对价

(1)丁方为实现投资目的提供的对价/受让转增股票的条件为支付重整投资款,具体为11,250,000.00元,对应入股价格为7.5元/股。

(2)经协商一致,各方同意丙方将根据《共益债债权投资协议》需归还丁方的共益债借款本金中对应前述重整投资款总额部分转换为丁方根据本协议约定需支付的重整投资款。其中,根据本协议约定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即1,125,000.00元于金刚光伏重整受理之日的次日起予以转换,其余需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予以转换。如本协议根据约定解除,则已转换为履约保证金或重整投资款的共益债借款本金部分将恢复为《共益债债权投资协议》项下的共益债借款本金,且追溯到转换之日起恢复计算利息。

(3)重整投资款将按照本协议和重整计划规定的安排使用,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债权,剩余部分用于生产经营。

(4)丁方承诺,对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充分认识,对交易安排有充分了解,且已对金刚光伏充分尽职调查,并充分考虑到金刚光伏资产、财务、经营等方面自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变化对金刚光伏资产及股权价值产生的影响,以及金刚光伏在2025年12月31日前能否完成重整工作存在不确定性,并确认不以该等变化或情况要求减轻或免除投资人的义务,不会调减包括重整投资款总额在内的投资对价。

(三)交易实施步骤

1、自金刚光伏重整受理日之日起7日内,丁方应向甲方、乙方书面告知受让转增股票主体及其证券账户信息。

2、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丙方应根据约定将本应归还丁方的共益债借款本金中对应部分转换为丁方根据本协议约定需支付的重整投资款。自转换之日起,视为丁方已缴纳完毕全部重整投资款。

3、自重整投资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起,甲方和丙方将启动向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资本公积金转增手续及将转增股票过户至重整投资人指定证券账户的登记手续,争取2025年12月31日前划转并原则上不晚于金刚光伏2025年年报披露前(即2026年4月30日前)划转,如因丁方或其指定主体特殊要求或未配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等情况,或法院、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等外部因素,导致无法在前述期限内完成划转的,则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顺延期限,但各方一致同意充分发挥各自作用积极协调力争早日完成划转。

4、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丙方将推进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向法院申请终结重整程序。各方一致同意将积极推进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力争重整计划于2025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

5、自丁方依据本协议和重整计划的规定被登记为重整后金刚光伏股东之日起,丁方成为金刚光伏法律上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6、本次重整有关交易安排,最终以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重整计划未规定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公告称,本次《重整财务投资协议》的签署是公司重整程序的必要环节,有利于推动公司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重整财务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最终以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本次重整的投资款将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偿还公司债务及日常经营开销等必要用途。若公司重整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并重整成功,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同时在引入重整投资人后,注入增量资金,恢复和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帮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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