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9日,德克萨斯州州长格雷格*阿博特(Greg Abbott)签署了众议院第3809号法案成为法律,在《德克萨斯公用事业法》中增加了新条款,对该州的某些电池储能设施协议施加了退役和财务保证要求[HB 3809]。此后不久,即2025年6月20日,阿博特州长签署了众议院第3228号法案成为法律,为风能和太阳能设施租赁规定了类似的退役和财务保证义务[HB 3228]。
这两项法案均于2025年9月1日生效,仅适用于该日期或之后签订的协议[HB 3809第3条;HB 3228第8节]。在德克萨斯州运营的太阳能、风能和储能开发商应确保其租赁表格反映这些新义务。
电池储能
根据HB 3809,除涉及电力公司的电池储能设施租赁外,必须包括租户与设施退役相关的具体义务,包括安全移除设施和存储资源以及回收所有可回收组件[德克萨斯公用事业法典新第303.0004(a)-(b)条]。此外,租户必须在设施租赁终止日期或电池运行日期15周年之前向土地所有者提供财务保证[德克萨斯公用事业法新第303.0005(e)条],以较早者为准。担保金额必须足以支付拆除、回收或处置以及财产恢复的费用,减去设施的残值和为担保未偿债务而抵押的设施价值的任何部分[同上,见(b)款]。
风力发电设施
经HB 3228修订,德克萨斯公用事业法第301.0003条现在要求风电设施租赁包括租户回收或再利用所有可回收组件并在授权设施处置剩余组件的具体义务[德克萨斯公用事业法典新第301.0003(a-1)条]。HB 3228还扩大了风电项目的财务保证要求[德克萨斯公用事业法典新第301.0004条]。财务保证的数额必须足以支付清除、再循环或处置的费用以及修复费用,减去残值和为担保未偿债务而抵押的设施价值的任何部分[同上,见(b)款]。在协议有效期内,必须至少每五年提供一次最新的成本和报废估算,租户负责与合规相关的所有费用[同上,第(c)小节]。
太阳能设施
经HB 3228修订,《德克萨斯公用事业法》第302.0004条和第302.0005条对太阳能设施协议规定了类似的义务[德克萨斯公用事业法典新第302.0004-.0005条]。太阳能发电设施协议现在必须要求租户回收或再利用所有可回收组件,并在指定设施处置所有其他组件[同上,第302.0004(a-1)节]。此外,提供的财务保证金额必须足以支付清除、回收或处置以及修复费用,减去残值和质押用于担保未偿债务的设施价值的任何部分[德克萨斯公用事业法典新第302.0005(b)条]。第一次更新的估计数需要在商业运营日期十周年或之前进行,并且必须至少每五年提供一次进一步的更新[同上,第(c)(2)小节]。承租人负责所有相关费用[同上,见(d)款]。
结论
综合起来,HB 3809和HB 3228对德克萨斯州的储能、太阳能和风能项目提出了新的要求,以拆除、回收和处置此类设施[HB 3809;HB 3228]。由于2025年9月1日之后签订的所有租约都必须遵守这些新要求,因此开发商应检查其场地控制表格,以确保它们符合当前版本的德克萨斯公用事业法[HB 3809第3节;HB 3228第8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