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资本邦讯,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精功科技(002006)”)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显示,精功科技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精功集团”)及实际控制人金良顺于2019年7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精功集团有限公司、金良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证监会发现精功集团存在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3.2.2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于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截至目前,精功集团尚未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金良顺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上述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将5.57亿元募集资金转给他人使用,其中3.92亿元在证监会现场检查前已转回精功集团募集资金账户;其余1.65亿元在现场检查结束后证监会督促下转回的违规行为。
证监会决定对精功集团及金良顺分别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精功集团及金良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募集资金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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