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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大连控股虚假陈述 沪杭律师征集民事赔偿

海润光伏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被立案/被核查

2015年2月13日晚,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润光伏,代码:600401)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编号:苏证调查通字1501号),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此外,公告还提示,证券监管机构已对相关主体在公司股东提议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前后是否涉嫌内幕交易启动核查。

2015年2月2日晚,海润光伏发布公告称,公司已经于2月2日就上交所监管一部的问询函进行答复并发送给了上交所,但是同日上交所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进一步核实。

2015年1月30日,公司发布《2014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4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8亿元左右。而公司2014年前三季度累计亏损4198万元。

2015年1月22日,公司发布《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披露公告》称,公司前三大股东YANG HUAIJIN、九润管业、紫金电子提议海润光伏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海润光伏2014年12月31日股本1,574,978,38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公告中还提示,自2015年1月22日起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股东YANG HUAIJIN、九润管业、紫金电子将通过各种方式部分或全部减持。公司截止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基本面未发生变化。

历史交易显示:2015年1月23日海润光伏收盘价为每股10.31元,此后股价连续五日下跌,截至1月30日,收盘价仅每股8.29元,投资者损失惨重。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海润光伏大股东提议每10股转增20股、大股东大幅减持、业绩预亏8亿元、证监会立案、上交所询问答复等公告内容,结合同期股价异动情况分析,公司明显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同时相关责任主体也不排除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可能性。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称,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海润光伏涉嫌信批违法很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一旦证监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海润光伏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前期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13日之间买入海润光伏股票,并且在2015年2月1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海润光伏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

大连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被立案

2015年2月10日,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连控股,代码600747)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连调查字2015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大连控股进行立案调查。

2015年2月3日,大连控股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及公司回复的公告》。

2015年1月27日,大连控股发布《关于近期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告》,同时,发布保荐人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定期现场核查有关情况的说明》。保荐人在文中指出:大连控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3.76亿元,瑞信方正在扣除保荐费后于2014年6月9日将13.66亿元划入经大连控股董事会批准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截至2015年1月19日,经瑞信方正批准同意使用的募集资金总额为3.2亿元。经瑞信方正核查,截至2015年1月19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应存金额应为10.46亿元。但截至2015年1月20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实际余额为4.68亿元。

其中,大连控股另开保证金账户,余额为4.68亿元;同时为了获得较高利息,大连控股将3.4亿元人民币以对公定期整存整取存款的形式存入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部。

瑞信方正在现场核查中还关注到,大连控股为从事大宗矿产品贸易专门新设的全资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下半年签署了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除经瑞信方正批准同意使用的2.5亿元铜贸易款外,在未取得瑞信方正同意的情况下,福美贵金属后续还向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支付了2.13亿元预付款。

历史交易显示:2015年1月26日大连控股收盘价为每股6.38元,此后股价连续五日下跌,投资者损失惨重。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大连控股公司挪甲募集资金的行为,明显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称,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大连控股涉嫌信批违法很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一旦证监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大连控股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前期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2014年6月9日至2015年1月26日之间买入大连控股股票,并且在2015年1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大连控股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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