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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响水县: 严格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审查核查

9月25日,江苏响水县发改委发布《响水县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指出,严格投资主体审查核查。县供电公司要在并网申请环节加强设备购置发票查验,甄别真正的投资主体。发票金额须与备案装机规模投资额基本相符,县税务局协助对设备发票的真伪以及红冲作废等违规情况进行鉴定查证。县发改委要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杜绝非自然人以自然人名义进行备案和并网申请。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之日(2025年1月23日)后以自然人名义备案的非自然人户用光伏项目,县供电公司不提供代理备案服务,对其项目不予接网,已接网的责令投资主体限期整改变更备案投资主体信息,未能按期整改到位的由供电公司依规予以断网。对《办法》发布之前的存量项目,投资主体应主动向县数据局和县供电公司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主体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县发改委牵头,县数据局和县供电公司配合,指导各镇区开展投资主体核查摸排工作,建立投资主体管理台账,将全县所有分布式光伏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原文如下:

响水县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持续推进分布式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有力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关政策规定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开发建设工作方案。

一、强化规划布局引导

(一)统筹项目开发建设。县发改委牵头对全县分布式光伏资源进行全面系统摸排,指导县供电公司做好分布式光伏专项配电网规划,统筹考虑县域内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电网承载能力、新能源利用率等因素,提出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我县分布式光伏建设规模,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引导分布式光伏合理布局。

(二)规范备案流程和材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规范性实施要素。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拟建项目基本信息、电站地址权属证明(包括房屋产权所有证、购房合同或镇区及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到县供电公司营业厅或所在镇供电所营业网点办理项目申请登记,由县供电公司向县数据局代为集中备案,也可直接到县数据局备案。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电站地址权属证明(同上)、租赁协议、拟建项目基本信息等材料,直接到县数据局备案。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由县数据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不得在违章建筑物或设施以及危险性鉴定等级为C级、D级的建筑物上建设,对以上情形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不予备案。各镇区向县数据局提供辖区内违章建筑物或设施以及危险性鉴定等级为C级、D级建筑物的全部使用人信息,并动态更新,县数据局备案时开展甄别。

(三)规范合作租赁协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应当与建设场所所有权人签订使用或者租用协议,可视经营方式与位于建设场所内的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协议。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与自然人签订的合同与协议应当责、权、利对等,不得转嫁不合理的责任与义务,不得采用欺骗、诱导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国家能源局颁布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标准合同范本后,须使用标准合同范本。

(四)严格投资主体审查核查。县供电公司要在并网申请环节加强设备购置发票查验,甄别真正的投资主体。发票金额须与备案装机规模投资额基本相符,县税务局协助对设备发票的真伪以及红冲作废等违规情况进行鉴定查证。县发改委要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杜绝非自然人以自然人名义进行备案和并网申请。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之日(2025年1月23日)后以自然人名义备案的非自然人户用光伏项目,县供电公司不提供代理备案服务,对其项目不予接网,已接网的责令投资主体限期整改变更备案投资主体信息,未能按期整改到位的由供电公司依规予以断网。对《办法》发布之前的存量项目,投资主体应主动向县数据局和县供电公司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主体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县发改委牵头,县数据局和县供电公司配合,指导各镇区开展投资主体核查摸排工作,建立投资主体管理台账,将全县所有分布式光伏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优化建设并网接入服务和管理

(五)完善建设并网手续和程序。加强并网申请核查。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在开工建设前须向县供电公司提交并网申请,提供并网意向书、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设备采购发票等相关材料,县供电公司开展投资主体、发电地址权属的甄别,同时以项目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结果为依据出具并网意见,投资主体取得并网意见后按备案证载明的交流侧容量建设。未提交并网申请并取得同意并网意见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的项目不予并网。

(六)高效做好接网消纳。县发改委和县供电公司要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当电网可开放容量不足时,县供电公司应按先到先得原则每月公布分布式光伏项目的申请接网排序情况,并综合制定解决方案,明确配电网改造完成时限,加快电网升级改造。要按照“先备案、后受理、再接网”的原则,明确接网申请、接入方案受理与答复、并网验收等并网服务流程和时间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开发建设秩序

(七)统一规范分布式光伏建设标准。按照《办法》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置光伏组件朝向、倾角与高度。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应当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有关要求,预留运维空间。针对我县户用屋顶光伏项目,依托坡屋面结构建设的,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不应超过该安装屋面的最高点,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应超过30cm;依托平面结构建设的,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1.5m,面积不得超过屋顶平面面积。针对工商业及公共建筑屋顶光伏项目,依托坡屋面结构建设的,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30cm;依托平屋面结构建设的,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应根据屋顶结构、构架和维护高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在保证安全与美观的前提下,与屋面距离不超过2.8m,面积不得超过屋顶平面面积。严禁以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为由,利用光伏板下方四周进行围合,在屋顶和平台违法搭建采光房、钢棚、阁楼等违法建筑。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采用的光伏支架要采用防腐防锈材质,材质符合《太阳能光伏系统支架通用技术要求JG/T490》,光伏支架风力荷载与重力荷载等级符合国家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八)建立开工前属地报备机制。项目开工前应向属地镇区相关部门进行报备,提交开工时间、备案文件、在江苏省住建厅备案的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含房屋承载力报告)和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资质、供电公司出具的并网意见等资料。报备过程中属地镇区发现设计方案与建筑物现状明显不符、出具不实报告的,及时将线索移交县住建局处理。属地镇区要优化服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镇区要在接到报备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开工报备意见,遇特殊情况可延长1个工作日(周末和节假日顺延),未取得镇区出具开工报备意见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九)做好项目验收管理。投资主体应参照《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50794-2012)、《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NB/T11422-2023)、《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2012)等相关标准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向供电部门提交并网验收申请,县供电公司组织设备验收及调试,合格后并网运行。并网验收时,县供电公司应重点核查现场装机容量是否与备案文件、接入系统方案以及设计图纸一致,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是否满足有关要求,是否具备镇区出具的开工报备意见,并检查光伏组件、逆变器、并网开关等核心涉网设备合格证、出厂资料,确认无误后方可并网,未经供电公司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严禁擅自并网。

四、加强合规运行管理

(十)推动建档立卡工作。建立健全建档立卡“自下而上”自主填报机制和“自上而下”督促机制。县发改委负责组织并督促投资主体建档立卡和数据审核上报。县供电公司要发挥电网平台“枢纽”作用,配合县发改委定期审核建档立卡信息。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县供电公司负责填报并提交相关信息,非自然人户用、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填报,投资主体是建档立卡的“第一责任人”,对建档立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首要责任,当项目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后应第一时间变更档案信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

(十一)保证光伏电能质量。新建项目应当配置“可观、可测、可调、可控”的电能质量监测设备,存量项目应逐步改造具备相应功能,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

(十二)强化运维管理。非自然人投资主体应建立或委托专业化运维团队,每年至少开展1次巡查检修,确保项目安全稳定运行。投资主体或运维单位要加强事故防范,要关注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妥善应对不利天气;要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在项目范围及周边醒目位置悬挂张贴警示标识,在触电烫伤、高处坠落等风险区域设置隔离围栏等防护装置;要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的完好程度、性能和工况,及时发现并排除组件热斑、接点松脱、接触不良、螺栓松动、支架锈蚀、电线受潮、绝缘破裂等故障,维修或更换老化的线缆设备,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十三)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投资主体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县发改委统筹,县相关部门配合,各镇区具体负责,对项目投资主体建档立卡进行统一管理,对于失联企业和拒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投资主体,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进行断网、拆除、罚款等处罚。

(十四)强化安全监管。县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部分新兴业态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县应急、发改、数据、住建等部门和供电公司要建立分布式光伏电站安全运行联合监管机制,定期对分布式光伏电站方案设计、开发建设、并网运行、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检查。县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对分管行业领域内的企业和单位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镇区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要建立安全监管机制,严格监管开工项目施工建设全过程,对存在安全隐患或未按规范施工的项目,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处理。加强对建成投运项目的日常巡查,极端天气做好应急防范准备工作。

本方案由响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

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职责分工

各镇、园区:负责推进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日常监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分布式光伏安全生产工作,

综合考虑本地区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电网接入承载力、新能源利用率等,提出分布式光伏建设规模,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引导合理布局。负责组织县供电公司做好建档立卡和数据审核上报工作。组织县供电公司定期开展配电网规划工作,指导电网公司做好配电网的改造升级。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对分管行业领域内的企业

和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指导相关部门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参加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占用土地合法性予以认定。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新建光伏一体化建筑建设工作和施工安全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安装企业虚假宣传、

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数据局: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备案工作,并将备案情况及时汇总提供给县发展改革委。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分布式光伏电站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和开展消防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和涉网

工程验收工作。加强电网承载力评估,按季度多渠道向社会公布。

统筹区域负荷水平和分布式光伏需求,进一步加快电网升级改造,提升接入消纳能力。负责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档立卡信息填报工作,督促指导投资主体落实涉网运行安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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