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晚,晖保智能在多个微信群内转发《[重要通知]晖保智能知识产权保护》一文,控诉2名前员工张X、魏XX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导致商业秘密泄露。
据悉,二人原是晖保智能的总经理助理和工程部总监,离职后加入竞争对手上海博阳新能源,分别任职副总裁、技术总监。查询企业工商信息可见,两家企业的经营范围都包括新能源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等,确实存在竞争关系。
晖保智能方面向我们提供了上述两名员工签字的《竞业禁止合同书》《员工保密协议》扫描件,双方约定,劳动关系结束后3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永久不得利用甲方的客户名单、产销策略等信息抢夺甲方客户。从禁止入职的领域来看,几乎囊括光伏行业中下游所有企业。换言之,如果员工离职,按照这一合同,接近于永久退出光伏行业,另谋生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咨询律师后了解到,竞业禁止属于法定义务,针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约定解除。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原公司所有。
同时,律师指出,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以晖保智能与魏XX签订的保密协议为例,劳动者需要承担商业秘密无限期保密的责任,否则需退还全部保密津贴、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或上一年从甲方获得的劳动报酬的10倍),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
针对笔者“违约赔偿约定是否过高”的质疑,律师表示,仲裁及审判机构可以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参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进行相应调整。
有消息源透露,自531新政发布至今,晖保智能已有多名管理人员在外谋求新职。但许瀚丹表示,这两名员工离职是2017年的事,离职后公司有按规定发放补偿,但二人“不肯接受”。
事实上,531新政发布后,光伏企业被爆出停产、欠薪的很多,老百姓起诉经销商违约(主要针对补贴下降或消失)更是屡见不鲜。只不过新政相当于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将矛盾激化,暴露在所有人面前。
这次事件会成为行业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典型案例,还是出现罗生门式的突然反转呢?索比光伏网将保持关注,也期待读者更多爆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