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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秦海滨、曾坚强等15名责任人)

〔2013〕43号

当事人: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科技),住所:太原市高新区总部大街,法定代表人秦海滨。

秦海滨,男,1966年3月出生,时任天能科技董事长,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上官巷。

曾坚强,男,1968年6月出生,时任天能科技董事会秘书,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寇庄西路。

刘俊奕,男,1967年10月出生,时任天能科技董事长特别助理,住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宏图路。

陈守法,男,1961年6月出生,时任天能科技财务总监,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狄村正街。

张德利,男,1960年12月出生,时任天能科技董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永乐苑银座。

张红超,男,1977年10月出生,时任天能科技董事,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河渠镇南苏村。

任小军,男,1983年4月出生,时任天能科技董事,住址: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寺庄村。

陈涌海,男,1967年11月出生,时任天能科技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

刘正,男,1973年1月,时任天能科技董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

郑庆华,男,1962年5月出生,时任天能科技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园路。

王永平,男,1957年5月出生,时任天能科技监事,住址:山西省侯马市合欢街。

张新梅,女,1978年1月出生,时任天能科技监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街。

高文新,男,1977年4月出生,时任天能科技监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轨枕西巷。

张志成,男,1975年11月生,新加坡籍,时任天能科技高级管理人员,住址:不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天能科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刘正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天能科技、秦海滨、曾坚强、刘俊奕、陈守法、张德利、张红超、任小军、王永平、张新梅、高文新、张志成、陈涌海、郑庆华提交了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于2013年8月13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天能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2012年1月20日,天能科技签署《天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天能科技招股说明书),并于同年2月1日预披露天能科技2008年至2010年以及2011年1-9月的财务信息。其中,2011年1—9月天能科技营业总收入572,849,797.60元,营业总成本513,626,431.27元,营业利润59,223,366.33元,利润总额71,735,831.08元。在天能科技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的人员包括:董事秦海滨、陈守法、张德利、曾坚强、张红超、任小军、陈涌海、刘正、郑庆华,监事王永平、张新梅、高文新,高级管理人员为秦海滨、张志成、任小军、曾坚强、陈守法。

经查,天能科技在以下三个工程项目的财务账册中有虚假记载:

一、应县道路亮化工程项目

天能科技确认应县道路亮化工程项目(一期)主营业务收入5,555,555.56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44,444.44元,应收账款6,500,000元,确认结转项目成本2,936,062.39元;确认应县道路亮化工程(二期)项目主营业务收入38,461,538.46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38,461.54元,应收账款45,000,000元,确认结转项目成本21,805,019.41元。

二、金沙植物园太阳能照明工程项目

天能科技确认金沙植物园太阳能照明工程(一期)项目主营业务收入7,863,247.84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36,752.16元,应收账款9,200,000.00元,确认结转项目主营业务成本3,963,015.81元;确认金沙植物园太阳能照明工程(二期)项目主营业务收入29,914,529.91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85,470.09元,应收账款35,000,000.00元,确认结转项目主营业务成本16,808,428.90元。

三、和谐小区太阳能照明工程项目

天能科技确认朔州市和谐小区太阳能照明工程项目主营业务收入3,846,153.85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3,846.15元,应收账款—朔州市房产管理局4,500,000元,确认结转项目成本1,976,530.97元。朔州市房产管理局证实,3,840,038元的和谐小区太阳能照明工程项目由天能科技中标,设备、设施由天能科技负责提供、安装,但目前暂不能入场安装建设。

经查,应县道路亮化工程项目、金沙植物园太阳能照明工程项目、和谐小区太阳能照明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分别为应县公用事业局、朔州市房产管理局等政府部门,上述项目均属于政府工程项目,但天能科技在与上述政府部门订立工程施工合同前,均未经过招投标程序,朔州市财政局也未批准就天能科技产品进行单一政府采购。经查实,上述三个工程项目作为入账凭据的《工程结算书》是伪造的,合同第三方朔州市建设监理公司加盖的公章与该公司备案使用的公章不符。朔州市建设监理公司证实,该公司未参与上述三个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此外,天能科技虚构了上述三个工程项目的销售回款。在2011年8月17日至12月31日期间,天能科技通过秦海滨实际控制的山西友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太原陆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太原酷博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向朔州市万林园林有限公司、朔州民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县公用事业局累计转入11,905万元。上述账户收到转入款后将资金转回天能科技银行账户用于伪造销售回款。天能科技在2011年1-9月财务报告中,虚增收入85,641,025.64元,虚增成本47,489,057.48元,虚增当期利润38,151,968.16元,占当期利润总额53.18%。

上述事实有招股说明书、相关合同、账户记录、财务凭证和账簿、当事人说明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天能科技虚增2011年1—9月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秦海滨作为天能科技的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曾坚强作为天能科技董事会秘书在公司发行上市过程中实施了部分造假行为,故认定秦海滨、曾坚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守法作为财务总监直接参与财务造假,在所有造假的财务报表上签字,故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俊奕虽然不是董事会成员,但其作为董事长助理组织策划了财务造假,故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认定在天能科技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的董事张德利、张红超、任小军、陈涌海、刘正、郑庆华、王永平、张新梅、高文新、张志成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天能科技、其他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天能科技具备上市实力,但是在发行过程中由于欠缺经验,出现了严重的工作失误,但并非故意。

第二,天能科技主动撤回了上市申报材料,未造成严重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应当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我会认为,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上述申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第一,天能科技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申报过程中向我会报送了虚假材料,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天能科技伪造了三个项目入账凭据的《工程结算书》,并且制造虚假的资金流,伪造销售回款。上述行为绝非欠缺经验导致,而是基于主观故意而为。

第二,因天能科技在IPO申报过程中向我会报送虚假材料的行为被媒体曝光,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之下,天能科技才撤回材料。在我会立案调查后天能科技还拒绝、阻碍我会调查工作,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第三,我会对天能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以罚款,是按照天能科技财务造假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相应人员在其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的,符合《证券法》和《行政处罚法》。

当事人陈涌海在听证会上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对2012年1月20日天能科技招股说明书复印件上其本人的签名以及签名页提出质疑,怀疑该签名是伪造的,其本人于2011年4月份左右在天能科技工作人员提供的签字页上签了字,但未关注签字页具体对应的内容。

我会认为,当事人陈涌海的上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根据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提供的《关于天能科技全套申报文件签章页情况的说明》,关于2012年1月20日天能科技招股说明书原件,“天能科技于2012年8月委派司机将上述申报文件运回其所在地山西”,并且“每次天能科技提供签字页后,民生证券项目组均与创立大会时的签字进行核对,未发现有伪造的情形。另外,在历次申报和印刷材料过程中,均有天能科技的高管人员全程参与,对申报内容(包括该公司董、监、高的签字)进行把关和确认。”我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本、节录本。”由于天能科技拒绝配合调查,我会调查人员无法取到原件,属于规定中“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形,民生证券在说明中已明确“申报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已提交贵会”,因此民生证券向调查人员提供的复印件,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据此认定,2012年1月20日天能科技招股说明书复印件上陈涌海的签字具有证明力。

第二,陈涌海所提出的未关注天能科技招股说明书相关文件内容的申辩,不但不能作为减轻其责任的理由,相反,恰好证明其未勤勉尽责。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天能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秦海滨、曾坚强、刘俊奕和陈守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任小军、张德利、张红超、陈涌海、刘正、郑庆华、王永平、张新梅、高文新、张志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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