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3月19日以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于2015年3月2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书面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为确保公司有充足的流动资金,公司拟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人民币5亿元的综合授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并授权公司总经理办理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002506证券简称:*ST集成公告编号:2015-026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要,拟与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租赁”)以采取直接融资租赁的方式开展三个项目的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总计为人民币5亿元,期限为三年。
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是中航租赁根据公司的申请,采取直接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中航租赁根据公司对供应商和租赁物的选择,同意购入租赁物并出租给公司使用,但为了公司充分行使对租赁物的选择权,中航租赁与公司拟同时签订《委托购买合同》,中航租赁委托公司代表其向供应商购买租赁物。
公司与中航租赁不存在关联关系,以上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授权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与该融资机构签署与该项融资有关的一切法律文件,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名称: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3.住所:浦东新区南泉路1261号
4.法定发表人:张予安
5.注册资本:人民币379,000万元
6.经营范围: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地面设备、机电类与运输设备类资产的融资租赁及经营性租赁,租赁资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合同能源管理,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系统集成,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展览,实业投资(除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
三、交易标的情况
交易标的为光伏发电系统集成包,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求,通过直接融资租赁的模式自主选择设备(即《设备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且中航租赁为公司能够充分行使对租赁物的选择权,委托公司代表其向供应商购买租赁物,租赁物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亦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者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内容
1.租赁物:光伏发电系统集成包
2.融资金额:人民币50,000万元
3.租赁方式:直接融资租赁
4.租赁期:租赁期为3年
5.租金:采用等额年金法,按季、期末支付的条件来计算确定租金,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付租金共12期,租赁年利率暂定为:6.325%(浮动利率)。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经历破产重整后,资金压力仍然较大,本次通过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是为了公司获得生产经营需要资金支持,缓解流动资金压力,拓宽融资渠道。
2.本次拟进行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影响公司对光伏电站系统集成设备的正常使用,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对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因此影响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风险可控。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生产经营资金需要,与中航租赁采取直接融资租赁的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
公司与中航租赁进行的融资租赁业务,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