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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征求《湖北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要求,为防治我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烧煤炭,规范生物质发电秩序,有效防范和治理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促进生物质发电可持续健康发展,我们研究起草了《湖北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4月13日至5月12日,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发至535213453@qq.com,在反馈意见的同时,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与您联系。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湖北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能源局2022年4月13日

湖北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我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烧煤炭,规范生物质发电秩序,有效防范和治理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促进生物质发电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是指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政策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第三条按照“预防为主、强化监督”、“各司其职、归口处理”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防治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煤。

第四条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单位作为防治掺煤的直接主体,依法承担掺煤的行政及法律责任。省能源局负责全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防治掺煤的监督管理,各市、州、县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综合管理。

第五条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与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加强工作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形成防治掺煤监管合力,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对掺煤行为实施稽查。

第二章核准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造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当列入国家或省级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当建设在农林废弃物资源丰富地区,建设规模以可保证供应的资源量为基础确定,装机容量应当与资源量相匹配。

第七条项目单位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明确燃料构成、锅炉选型、上料系统、燃料储存设施、环保设施等内容,提出不掺烧煤炭的措施,制定相关制度,作出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掺烧煤炭的承诺或自律声明。

第八条将禁止掺烧煤炭作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核准审查重要内容。重点审查项目单位是否提出了不掺烧煤炭的措施,作出了不掺烧煤炭的承诺,项目是否有掺煤的技术条件和经济因素。在项目核准文件中明确农林生物质燃料品种,强调禁止掺烧煤炭,明确对掺烧煤炭的相关处理措施。并提出加强监管、杜绝掺煤的工作机制。

第九条加强项目建设期间监管,采取不定期检查、要求项目单位定期报送项目建设信息并予公开等方式,对项目是否按照核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加强监督。

第十条加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监督,切实防止项目建设期间违规变更技术工艺、设备等。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生产运行过程防治掺煤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州、县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农林生物质发电已投产项目的监管,做到年度有计划、工作有台账、责任落实到人,发现问题及时向省能源局报告。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在项目生产、营运过程中严格自律,杜绝掺煤,建立完善防治掺煤的措施和制度,建立运行台账,记录燃料进货、发电量、燃料消耗等情况。集团公司应建立对下属各项目公司防治掺煤的监管体系。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有关集团公司应将日常监督检查作为农林生物质发电管理的重要措施,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定期检查、突击检查、暗访等方式,对项目送料、料仓、上料、进料、灰渣、污染物排放等关键环节进行检查监测检验,防治掺烧煤炭。

第十四条加强信息共享及联动监督,结合生态环境部门对发电项目烟气在线监测,建立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联动机制,共享数据,加强预警,提高掺煤监测精准性。研究建立燃料在线监测系统,提升监督效率。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定期向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本项目包括燃料、台账等在内的杜绝掺煤报告,经审核后作为项目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定期公开燃料、污染物排放等情况,主动接受各界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设立举报电话、网站、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及个人对项目掺煤行为进行监督曝光。

第四章违规掺煤认定和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项目掺煤嫌疑行为,应立即组织或协助核查,通过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取证、向投诉人收取证据材料、通过烟气在线监测获取异常数据等方式获取证据,做好调查取证相关工作。市、县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能源局报告。

第十九条对于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财政、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掺煤问题,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并核实。

第二十条省能源局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等原则,对项目是否掺煤作出认定。

第二十一条对认定为掺烧煤炭的项目,省能源局按规定将其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依据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提出对项目实施停产、取消发电业务许可、取消补贴、追回补贴资金、罚款等处理意见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违规掺煤项目作出处理决定,电网公司立即停止对项目单位发放补贴资金,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于查实农林生物发电项目掺烧煤炭的,依法依规追究项目相关责任人及上级公司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省能源局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项目所在地政府,并责成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有工作不落实、失职、知情不报等行为,省能源局将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提出批评及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烧其他化石能源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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