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规范风电项目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称,为加强风能资源开发管理,规范风电项目建设,促进风电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云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风电项目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1月4日至2022年12月3日,为期30天。
关于规范风电项目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风能资源开发管理,规范风电项目建设,促进风电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云政发〔2017〕41号)等规定,现将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核准程序风电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推动风电项目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证,具体实施时间和有关安排另行通知。拟开发建设的风电项目应纳入云南省可再生能源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落实风机机位和容量、施工道路布置,并对生态影响特别是森林植被影响情况进行客观评价,报告深度应满足相关规程规范,避免项目在取得核准手续后因涉及土地、林地等敏感因素对建设方案进行大规模调整。
风电业主按照《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云政发〔2017〕41号)有关规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省能源局根据相关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做好项目行业审查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风电项目核准工作,对项目建设地点、项目总投资、项目风电总装机容量等方面进行核准批复。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转报核准请示时,应严格落实项目初审职能,对项目申请报告及取得的核准要件进行初审,未取得相关核准要件或排查后占用敏感因素的项目不得上报。风电业主应严格按照核准文件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二、优化项目变更程序
取得核准批复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风电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变更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实施、不得开展工程验收及投产运行。并按《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总投资变化20%以上、建设规模变化超过10%以上或者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单机容量调整属于风电场技术方案变,在不超过原核准建设总装机容量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决策和调整实施,不作为项目核准变更事项管理。
三、实行事中事后监管
省发展改革委将《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3有关规定,对已核准风电项目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及时报送信息、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等方面加强监督。项目所在州(市)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要全面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督促风电开发企业落实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规范质量和安全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有关违法违规信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核准的风电项目报请项目变更也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