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双碳战略背景下,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汇能源、公司”)积极适应能源产业发展新形式,逐步构建绿色能源产业发展新结构。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公司与嘉兴申能诚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简称“嘉兴申能诚创”)、上海重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重塑能源”)将成立合资公司,在氢资源获取、氢能产业开发、新能源开发及配套装备制造方面进行合作,并将公司在建的首期“绿电制氢及氢能一体化示范项目”(简称“氢能示范项目”)纳入合资公司。
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嘉兴申能诚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丙方:上海重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一)合作内容
1、各方同意以合资公司为主体,通过资源导入、项目获取,通过持有合资公司股权在以下业务领域开展合作:
(1)氢能资源获取
根据哈密淖毛湖地区风光热资源及工业副产氢资源,有序推进绿电制氢及工业副产氢提纯。
(2)氢能产业开发
在淖毛湖地区开展氢能重卡推广,并开展制氢、储运、加氢站等项目建设,实现氢气销售。
(3)新能源开发
依托氢能产业,申报可再生能源资源和指标,开展绿电替代+源网荷储+氢能产业一体化项目。
(4)装配制造产业
按照哈密市重点打造三个基地建设关于装备制造基地相关规划要求,推进政府招商引资,在哈密投资建设氢电池组装厂、整车组装厂及其它相关配套产业,为自治区引入高端制造业创造机会。
2、各方同意将广汇能源正在投建的“绿电制氢及氢能一体化示范项目”纳入合资公司。
(二)合作方式
1、各方同意按照本协议各项约定,通过在哈密市注册设立合资公司(名称待定)进行项目合作,并根据各方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比例承担相应股东义务、享有合资公司股东权益。
2、合资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人民币。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各方按如下金额和比例认缴注册资本,并根据公司成立后业务落地情况同步、同比例以自有资金实缴注册资本。
其中:广汇能源认缴注册资本12500万元,股权比例83.33%;嘉兴申能诚创认缴注册资本1500万元,股权比例10%;上海重塑能源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权比例6.67%。
3、合资公司拟经营的范围主要涵盖风光热发电,绿电制氢,工业制氢,加氢,氢气储运,氢能卡车货物运输,氢气相关领域的高端装备研发、制造、应用、销售、维护等。各方共同配合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相关申请,并根据相关部门要求调整经营范围。如经营事项涉及相关资质许可的,须先取得相关审批。
4、各方同意在各优势领域共享资源、分工协作等。
5、各方进一步同意,除非经合资公司董事会事先决议同意,合资公司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三)合资公司治理结构
1、合资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是合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合资公司股东会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股东通过生效。
2、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5人,其中,广汇能源提名4人,嘉兴申能诚创提名1人。董事长由广汇能源提名的董事担任,经股东会任命产生。任命董事的股东会决议经提名该董事的提名方同意即生效。
3、合资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广汇能源提名2人,上海重塑能源提名1人;监事会主席由广汇能源提名的监事担任。
(四)合资公司运营管理
1、各方同意并确认,合资公司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广汇能源提名,董事会聘任。合资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广汇能源推荐,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2、合资公司资金独立封闭使用,任何一方股东不得擅自挪用合资公司的资金。
3、各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且合资公司工商登记手续完成(以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变更核准通知书为标志)后五个工作日内,合资公司印鉴、证照、银行账户应交由合资公司专人保管,并应建立合法合理的共管和使用制度。
上述为协议主要内容,原协议所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此,具体实施以原协议相关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