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云南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印发《云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细则》明确,2025年1月23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细则》规定,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依托公共机构建设的项目不得低于30%,依托工商业厂房建设的项目不得低于50%。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原则上要求全部自发自用,项目投资主体应通过配置防逆流装置实现发电量全部自发自用。
以下为原文
云南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昆明电力交易中心:
现将《云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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