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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印发新能源专项资金新政光伏项目按实际发电量对投资主体连续奖励5年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同相关单位对《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5月4日公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4〕87号),该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上海市2013年-2015年投产发电的新能源项目。

光伏支持范围

在光伏方面,该办法将对三类光伏项目进行专项资金支持:1、光伏电站(全额上网) ;2、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包含个人光伏发电);3、光伏项目须纳入国家年度规模计划,对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补贴的项目不再进行扶持。

光伏奖励标准

办法指出,光伏项目将根据实际产生的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连续5年的奖励。单个项目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是:光伏电站0.3元/千瓦时;分布式光伏按照电量消纳用户的类别区分,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个人、学校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项目投资主体应在项目投产发电后,向其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个人光伏项目采取打捆的方式,由各供电公司向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代为申报。

奖励拨付方式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每年5月、11月底前将对年度新增奖励项目目录予以公布,列入目录的项目从下一个季度开始享受奖励。市电力公司每季度第一个月将奖励项目的上季度实际电量和应奖励金额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统一拨付给市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将在收到财政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转付给各项目投资主体。

项目审核要求

光伏项目审核通过需满足以下几个主要事项:项目是否符合本市新能源发展规划、年度开发计划和产业政策等;项目是否对推动本市新能源发展具有积极作用;项目是否对促进本市新能源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生产具有良好的带动示范效应;项目是否具有良好的节能减排效果;按有关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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