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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氢必须使用"增量"绿电!欧盟拟议新规一瞥

通常理解,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绿电)制取的氢就是绿氢。但是欧盟正在制定的一项新法规对“绿”氢做出了更严格的限定。简单概括就是,只有使用“增量”绿电制取的氢才算是“绿”氢。

众所周知,欧盟是下定决心大搞能源转型了,以尽快摆脱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关于氢,欧盟在最新的REPowerEU计划中提出,在2030年之前要达到年产1000万吨可再生氢的能力。问题是,水电解生产氢需要消耗大量的绿电。这就与其他方面的绿电需求发生了冲突,因为欧盟经济的整体脱碳也需要大量的绿电。

所以,欧盟的政策制定者担心,在绿电存量有限的现实状况下,大力发展氢能会导致出现制氢和其他用途“抢绿电”的情况。如果很大一部分存量绿电被用于制氢,绿电的供应就会出现缺口。这样一来传统的化石能源发电必然会趁虚而入以补足供应缺口,这必然会导致二氧化碳排放的大幅增加。正是针对这个问题,欧委会拿出了新的规则——未来电解水制取的氢如果要被承认为“纯绿”氢,那么使用的绿电必须是增量的。换言之,新建的绿氢项目必须有与之匹配的绿电设施作为支撑,否则生产的氢就不能算“纯绿”氢。下面大致讲一下这个规则。

先说来龙去脉。2018年底,欧盟颁布了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指令》(RED II),为交通部门设定了使用可再生燃料的比例。这就引出一个拗口的专门概念——“非生物源的可再生液体和气体运输燃料”(简称RFNBO)。绿氢是RFNBO的重头,因此在下文中以绿氢替代RFNBO这个概念。《可再生能源指令》在其序言中指出,只有使用绿电生产的氢才能算是“绿”氢,这很好理解。进一步讲,只有使用“完全可再生”(fully renewable)电力制取的氢才能被欧盟认定为“完全可再生”(下文称为“纯绿”)。这意味着,氢是否可贴“纯绿”标签取决于用的电是不是“纯绿”。针对电的“纯绿”属性,《可再生能源指令》要求欧委会制定明确细则。就在5月20日,欧委会公布了这个细则草案。

欧委会细则对于制氢设施使用“直连”电力和网上电力这两种场景分别做出了规定。

场景一“直连”电力:制氢设施与发电设施直连,或者两者本属同一设施。在这种情形下,发电设施应当不与电网连接,或者即使连接也有计量措施保证制氢设施不从电网取电,只可能是发电设施向电网输送余量电力。此外,发电设施的投产时间应当不早于电解槽投产时间3年。原本按照《可再生能源指令》的要求,发电设施投入运营的时间是不能早于制氢设施的。但欧委会在制定细则时做了变通,理由是风光项目的审批时间太长。满足了上述要求,制氢所用的电才算是“纯绿”,氢也才可视作“纯绿”。

场景二是使用网上电力,又细分为两个子场景。子场景一:制氢设施位于绿电占比很高(>90%)的电力竞价区(bidding zone,下简称价区),例如北欧一些地方。这种情况下,制氢所用的电自动算做“纯绿”(氢同理)。但电解槽的满负荷小时不得超过电网的绿电比例。

子场景二:制氢设施使用网上电力,且所处价区的绿电比例低于90%,大多数区域是这种情况。这时,制氢用电算做“纯绿”要满足三方面要求:1.额外性,2.时间关联,3.地理关联。额外性要求制氢设施通过新能源购电协议(PPA)从新建的、未受补贴的发电设施采购绿电。新建是指发电设施不早于制氢设施3年投入运营。时间关联是指制氢用电与发电要达到小时级匹配,即制氢必须使用同一小时内发出的绿电,或者同一小时内存储于制氢一侧的绿电。作为例外,可以在低电价时段使用电网电力(即电网向下重新调度时段,此时可再生发电过剩)。时间关联的要求有一个缓冲期——在2016年底之前制氢用电与发电达到月度匹配即可。严格的时间同步要求给制氢设施的运营带来了挑战。由于新能源发电的特殊性,需要过度匹配发电设施才能使电解槽满负荷运行。这可以通过安装储能或储氢设施解决,但无疑会拉高成本并抑制氢能扩张。地理关联旨在避免制氢设施因电网拥塞而无法从物理上获取绿电。它要求制氢与发电设施处在同一价区。如果制氢与发电设施分处邻近的不同价区,则发电设施所在价区的电价必须高于制氢设施所在的价区,或者发电设施位于一个与制氢设施相邻的海上价区。

下一步,到6月17日,欧委会的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届时,欧委会将提交一个最终版草案给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以供审议。由于这个规则的性质是“授权规章”(delegated act),是依母法(即《可再生能源指令》,RED II)授权增补或修改母法的非核心条文,故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无权对规则草案提出修订,若反对只能通过多数票否决草案。这意味着规则草案大概率会在审议期结束后自动生效。

欧盟要实现的既定的氢能目标,每年新增的电力需求将超过2019年法国全年的用电量,也超过2019年整个欧洲的风力发电总量。所以发展氢能很可能会刺激化石能源发电,这既会反噬氢能的气候效益也会破坏其在加强欧洲能源安全方面的作用。这就是为何欧委会要制定规则,以确保氢能的开发必须同步匹配相应的绿电设施。欧委会的新规则定义了什么可以算作绿氢——必须使用绿电,绿电必须是新增的,必须避免导致化石能源发电的增加。这个新规则主要是出于环境考虑,它的核心概念“额外性”本身就借用自自愿减排碳市场,强调自愿减排的成果必须是增量的。

然而欧委会的新规则仍然给氢能行业留了一定缓冲。它允许2027年以前投入运营的制氢项目使用存量绿电。环保组织担心这个“后门”会刺激制氢项目在未来几年大量上马。

有业内人士认为,欧盟的做法与我国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风光制氢一体化政策有共通之处。从要求制氢和绿电设施互相匹配的角度看确实如此。但实际上,由于欧盟有较高的绿电比例,处于碳中和冲刺阶段,中国仍然是化石能源为主,还处于碳达峰阶段,故两者关注的侧重点不同。欧盟的新规则要解决的是氢能“大跃进”后绿电不能让位于化石能源发电的问题。而我们的源网荷储一体化和风光制氢一体化强调的是就地消纳,让氢挑起储能的功能。欧盟担忧的是制氢项目从电网上抢绿电,而中国希望的是引导绿氢项目布局在用电需求少,并且外输能力弱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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